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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然富硒土地判定要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02-05浏览次数:142

       1月29日,河北省《天然富硒土地判定要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填补了河北省富硒土地相关标准的空白,为进一步准确圈定、认证全省富硒土地资源分布和各级政府合理开发利用富硒土地资源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

        该标准指出,同时满足土壤硒含量、土壤及灌溉水重金属含量、农产品硒及重金属含量三项指标要求,可判定为天然富硒土地。一是土壤pH>7.5时,土壤硒含量应≥0.30mg/kg;土壤pH≤7.5时,土壤硒含量应≥0.40mg/kg。二是土壤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的含量不超过GB 15618中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农田灌溉水中镉、总汞、总砷、铅、铬(六价)、铜、锌含量限量值应满足GB 5084要求。三是无人为施硒肥条件下种植的农产品,硒含量达到DB13/T 2702要求,同时镉、汞、砷、铅、铬含量限量值应满足GB 2762要求。

        该标准由省地矿局所属单位省地质调查院牵头组织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联合制定,规定了天然富硒土地判定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判定指标和土地调查与样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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